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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處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經濟部礦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本處置技正、專員、課長、礦場監督員、技士、課員、技佐、書記。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 │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員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 │ │ │六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 │合 計│44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