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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
│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員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 │ │ │六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
│合 計│44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