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灌溉排水、灌溉試驗、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及海岸變遷、海岸水文
氣象調查事項。
三、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四、水工及數學模型試驗、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研究事項。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課長、副研究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
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
所需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1 │ │
├────┼─────────────┼──┼────────┤
│副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組長 │ │(5) │由研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 │ │ │ 任。 │
├────┼─────────────┼──┼────────┤
│隊長 │ │(2) │規劃隊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
├────┼─────────────┼──┼────────┤
│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23 │ │
├────┼─────────────┼──┼────────┤
│助理研究│薦任第七職等 │10 │ │
│員 │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40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120 │ │
│ │(8)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