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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灌溉排水、灌溉試驗、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及海岸變遷、海岸水文 氣象調查事項。 三、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四、水工及數學模型試驗、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研究事項。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課長、副研究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 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 所需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1 │ │ ├────┼─────────────┼──┼────────┤ │副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組長 │ │(5) │由研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 │ │ │ 任。 │ ├────┼─────────────┼──┼────────┤ │隊長 │ │(2) │規劃隊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 ├────┼─────────────┼──┼────────┤ │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23 │ │ ├────┼─────────────┼──┼────────┤ │助理研究│薦任第七職等 │10 │ │ │員 │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40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120 │ │ │ │(8)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