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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環境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核子設施環境保護規範及指引之研議。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於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開之,並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主席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各委員參加,並得聘請本委員會以
外之專家學者研究有關專門問題。
本委員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