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