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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應服務
所 (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長
) 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各區服務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股:有關餐食、一般物品依應、職工休息室及一般服務事項。
二、輔導股:有關舍務管理、生活輔導、業務推廣、資料建立等事項。
各區服務所置股長、管理師 (員) 、訓練師 (員) 、會計管理師,分別掌
理有關業務。
各區服務所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各區服務所辦事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2975-129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