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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