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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