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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刪除)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
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