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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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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撰擬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五、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命令之管理及法醫教育宣導。
九、電子儀器維修、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