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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