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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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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第 3 條
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後作成紀錄備查。
第 4 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第 5 條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第 6 條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第 7 條
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閱。
第 8 條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