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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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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四條之規定,設置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服務園區內廠商員
工為限。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
理業務,並置副主任一人,股長若干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 3 條
本中心職掌如左:
一、關於一般日常物品供應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園區員工之餐食、飲料及休息室供應事項。
三、關於園區員工理髮、洗衣、娛樂及生活輔導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約僱經理一人、幹事、雇員若干人,另得依契約方式僱用炊事工
、司機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
第 5 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中心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