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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行視聽教育,以輔助學校教學及實施社會教
育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視聽教育由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分別實施。
全國視聽教育之研究、推廣、輔導工作,由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辦理視聽教育工作。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有關視聽教育器材。
各級師範學校應各就其輔導區分別輔導各級學校辦理視聽教育工作。
對視聽教育負有輔導責任之教育機構及學校應經常辦理左列各種業務:
一、研究製作視聽教材、教具。
二、舉辦視聽教材、教具之展覽,供各校觀摩仿製,並得接受委託代為購
置或製作。
三、蒐集及購置教育影片,免費供應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流通使用。
四、解答有關視聽教育問題,並指導修訂視聽教材及修護視聽教具。
五、出版有關視聽教育書刊。
六、訓練視聽教育人材。
七、舉辦示範性之視聽教學觀摩會。
八、研究製作有關「輔助教學」及「推行社教」等節目,供各電視臺或廣
播電臺流通使用。
九、其他有關之視聽教育工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分區選擇適當場所設置視聽教育站,以供民眾收
聽教育廣播及收視教育電視,教育電影之用。
社會教育館為實施社會視聽教育,得設立視聽教育工作巡迴隊,經常巡迴
服務,並輔導附近地區之視聽教育工作。
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等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推行視聽教育
應就其需要情形,置備各種視聽教育器材,俾隨時對一般民眾施教。
全國各公、民營廣播電臺及電視臺,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推行視聽教育
各級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專院校之教育科系及教育資料科系,應於各
科教材教法研究課程或有關課程內就視聽教材、教具之配合,運用方法予
以講授。
各級學校應置備各種輔導教學之視聽教材、教具,並設置視聽教室,以提
高教學效果,其設備標準應依各級學校教學設備標準訂定之。
各級學校配合訓導工作之需要,適時放映有關公民教育、生活教育或社會
教育之影片或幻燈片,以供學生觀摩。
凡具有深遠教育意義之影片,已領有准演執照者,得送請評審為優良教育
影片,其審定辦法另訂之。
前項優良教育影片,各級學校得於課餘時間放映,以不收費為原則,藉以
培養學生高尚情操,而收寓教育於娛樂之效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成立視聽教育中心或指定學校或
社會教育機構附設視聽教育站,統籌規劃各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現有視聽器
材,編目列冊,以供各校及社教機構流通之用。
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之視聽器材之購置、修理及管理人員之訓練,必要時
由各省 (市) 教育廳 (局) 統籌辦理。
對於視聽教材、教具之發明、創造,在學術上、技術上有重大貢獻者或推
行視聽教育著有績效者,由本部酌予獎勵。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實施視聽教育之經費,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編列科目
辦理。
各社教機構及各級學校應將實施視聽教育情形列入年度報告內,報請或層
轉本部備查,並列為考核項目之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