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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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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 4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 5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6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 7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第 8 條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