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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及提高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研究 國父思想興
趣起見,特設置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本獎學金給予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
,而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但學業科目如有一科
不及格者,不得受獎。
前項學生如係身體殘障,或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不宜作劇烈運動者,其
體育成績以六十分為準。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獎學金數額及各校院名額之分配,由教育部公
布之。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
各校院應按核定名額,依照該學期初審合格學生順序,開列名單,連同該
學期成績單,一併送請教育部審核公布之。
經教育部核定之獲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分向部廳局報請撥
款轉發獎金 (國立及私立校院暨授予學位或比敘專科之軍警校院,均向教
育部具領;省立校院向教育廳具領,直轄市立校院向教育局具領) ,並由
部另發獎狀一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