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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