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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國民體
育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推廣組: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及輔導研究
等事項。
二、場地器材保養組:場地設施及體育器材管理、保養及維護相關事項。
三、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及其他不
屬於各組之事項。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置組長、主任、指導員、幹事、書記。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場為應業務之需要及發展,得設立各種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委員會,並舉
辦各種體育訓練班。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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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考│
├─────┼────────────┼──┼────────┤
│場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主任 │薦任第七職等 │一 │秘書室 │
├─────┼────────────┼──┼────────┤
│指導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三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幹事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 │
├─────┼────────────┼──┼────────┤
│人事管理員│ │(一)│由行政院體育委員│
│ │ │ │會派員兼任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
│合計 │ │一四│ │
│ │ │(一)│ │
└─────┴────────────┴──┴────────┘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