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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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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中國醫藥
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事宜。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第 4 條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所視情形許可,得附設診所、藥圃、製藥廠,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並視捐贈情形報請教育部依照有
關法令核獎。
第 10 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關臨時合作。
第 11 條
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書表報請
教育部核備。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