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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中國醫藥
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事宜。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所視情形許可,得附設診所、藥圃、製藥廠,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並視捐贈情形報請教育部依照有
關法令核獎。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關臨時合作。
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書表報請
教育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