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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