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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本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并得召開臨時會,由主席召集之。
會議出列席人員,於會議舉行日前十日內,不得就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對外發表談話;會議有關政策決議事項,由主席於會後統一對外說明;機密性議程資料,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
常務理事會會議隨時由主席召集之。
本會開會得商同監事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本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分送各理事。
本會開會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