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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政府為鼓勵國民儲蓄,特指定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應報請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民儲蓄獎券由各金融行庫局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聯合發行,中華民國加強
儲蓄推行委員會得成立「國民儲蓄獎券發行及推展小組」督導其發行,其
有關發行事務由臺灣銀行辦理。
本儲蓄獎券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一單位,每一單位編定一個號碼,柒佰萬個
號碼為一組,每組號碼均自一○○○○○○F 號起至七九九九九九九F 號
止順序編列。
本儲蓄獎券每月發行若干組,每組得發行一個號碼單號券 (簡稱貳佰元券
) 、十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仟元券) 、一百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萬元
券) 暨一千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拾萬元券) 各若干張,每張券面之金額
均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憑券無息兌還本金。
本儲蓄獎券皆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本儲蓄獎券每組設特別獎、頭獎、貳獎、參獎、肆獎、伍獎、陸獎、柒獎
、捌獎及附獎,除特別獎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附獎以開過特別獎之各
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外
,其餘頭獎以次各獎每月開獎一次,全年共開獎十二次,各獎獎額如次:
特別獎:壹個獨得新臺幣柒佰萬元。 (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
頭獎:壹個獨得新臺幣伍拾萬元。
貳獎:壹個獨得新臺幣壹拾萬元。
參獎:肆個各得新臺幣伍萬元。
肆獎:貳拾貳個各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伍獎:參拾伍個各得新臺幣壹萬元 (搖出六位數字五組,凡獎券號碼末六
字相同者為中獎) 。
陸獎:貳佰捌拾個各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搖出五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
碼末五字相同者為中獎) 。
柒獎:貳仟捌佰個各得新臺幣伍佰元 (搖出四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碼末
四字相同者為中獎) 。
捌獎:柒仟個各得新臺幣貳佰元 (搖出三位數字一組,凡獎券號碼末三字
相同者為中獎) 。
附獎:獨得新臺幣陸萬元 (以開過特別獎之各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
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 。
本儲蓄獎券同一次開獎中兩種以上獎金時,以領取一種獎金為限。本儲蓄
獎券得視發行情形,報請財政部核定並公告後加開「增加獎」。
本儲蓄獎券採用電動搖獎機搖獎方式於每月二十五日開獎,按捌獎、柒獎
、陸獎、伍獎、肆獎、參獎、貳獎、頭獎及特別獎順次搖出,開出之中獎
號碼除第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未到期之各組獎券一律適用,並於每月二十
六日登報公告,應得之獎金概照前條規定發給。
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
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
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
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
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
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
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
本儲蓄獎券之付獎、還本,除一百個號碼及一千個號碼聯號券之還本暨附
獎與伍獎以內之付獎限由原經售行庫局辦理外,各地經售行庫局均可辦理
(郵局僅辦理該局售出部份) ,但各地行庫局經付附獎與伍獎以內各獎獎
金時,仍應俟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洽取對獎存根聯核對後發給。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收回之廢券,得於六個月後由臺灣銀行函請有關單位
會同銷燬。
本儲蓄獎券如有浸漬脫色、燒焦、污損、破爛、蟲蛀、蝕毀等情形,其殘
留部份在四分之三以上,且能辦識直偽、券面號碼、發行組及發售單位者
,應由持券人憑國民身份證辦理登記後方屬有效。
本辦法修正實施前已發行之各組獎券,除另行開出附獎中獎號碼外,其餘
開獎日期、開獎資數及得獎金額等仍依照原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處理細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