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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加強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特設置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財政部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設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
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售價收入。
三、依法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所需土地地價、改良費用
及興建房屋支出。
二、依法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支出。
三、基金會管理費用支出。
四、其他經核准或有關支出。
本基金收支、保管應在國庫開立專戶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超過核定額度部分,應悉數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