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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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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千四百萬元。
第 3 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各還本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
前項還本,於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
一、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
二、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
前項基金,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有不敷時,由鐵道部補足之。
第 7 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與經理本公債之銀行,各派代表一人,鐵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 8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五百元兩種。
第 11 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