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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
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
辦公費用。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
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
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令
定之。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
配。
依本細則分配之獎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國稅委託地方代徵及其他中央財務案件依法科處之罰鍰,其應提之獎金準
用本分配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由財政部核定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