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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
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
辦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