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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志願役軍人家屬,以持有軍眷補給證者, (以下簡稱軍眷) 為
限。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憑
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 (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文件
) 至公立各級醫院 (所) 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指公立醫院 (所) 包括公立學校附設之教學醫院在內。
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 (所) 得按左列予以優待:
一、掛號費免繳。
二、藥品照成本收費。
三、處理手術等費繳半數。
四、住院保證金照章計收。
五、如住院治療住三等病房者,得免收住房費,如三等病房無空位,而自
願改住二等病房者,其超出三等病房之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膳食費不
分病房等級,一律照章收費。
公立各級醫院 (所) 劃撥病床,應以全數十分之一為優待軍眷就醫之用為
原則。
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請
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歸還,惟所需金額,以不超過現行軍眷醫
藥救助標準最高額為限。
軍眷就醫如不依規定手續辦理,或作其他超出規定之要求,得由醫院通知
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處理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