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訓練軍事受刑人、羈押中被告之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獄或出
所後能適應軍中或社會生活,設置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五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及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
三、補助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支出。
四、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獎勵支出。
五、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支出。
六、教學訓練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作業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比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之規定,在基金額
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