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馬祖地區除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外,開放觀光
。
前項依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有開放觀光需要時,由當地縣政府衡酌地區
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設施情形,洽請當地最高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會同交通
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檢討逐步開放,並公告之。
第 3 條
人民赴金門、馬祖地區觀光,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入出手續。
前項觀光人數之限制,由當地縣政府依該地區交通、食宿發展狀況及天然
資源與環境品質條件定之。
第 4 條
人民於金門、馬祖地區觀光期間,應遵守當地有關法令規定,遇戰事時,
應受當地最高司令部之管制。
第 5 條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地點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或要塞堡壘地帶內者
,其範圍、時間、路線,應由當地最高司令部選定。
前項地點,非經當地最高司令部許可,不得為攝影或描繪。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