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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人民赴金門、馬祖地區觀光,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入出手續。
前項觀光人數之限制,由當地縣政府依該地區交通、食宿發展狀況及天然
資源與環境品質條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