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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鼓勵有志服務軍旅之青年學生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就讀
,特訂定本辦法。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本辦法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之入學資格,除需符合前條規定外
,如有年齡、體格及其他特殊入學條件限制者,應依規定辦理。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
甄試委員會應訂定甄試升學實施要點及招生簡章,辦理甄試。並按各軍事
學校招生名額,依學科甄試成績、體檢複審結果及德育 (綜合表現) 等相
關資料,綜合評審後擇優錄取。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
應屆畢 (結) 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先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會
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則直接向各地甄
選組辦理。
承辦及協助辦理本項甄試升學績優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由國防部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及國防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