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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