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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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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適應反攻需要,優遇一級上將,特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
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伍。
第 3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
之研究工作,備供總統諮詢。
第 4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
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
關行政事宜。
第 5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於再任實際軍職 (或其他軍職) 時,其待遇即另依新
任軍職之規定辦理。如調任外職,應予外職停役,並停止其第三條及第四
條之待遇。免除外職時,辦理回役,恢復其待遇。競選停役者亦同。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