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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礦業及南海資源開發,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榮民
礦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運銷組。
四、秘書室。
五、輔導室。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副技師、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雇員,掌理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礦場 (冠以所在地名) 及南海工作站,編制如左:
一、礦場:
(一) 置場長、技師、副技師、醫師、技術員、幹事、技術助理員,掌理
各項業務。
(二) 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二、工作站:置站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掌理各項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遴用,除專業技術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用
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處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