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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礦場 (冠以所在地名) 及南海工作站,編制如左:
一、礦場:
(一) 置場長、技師、副技師、醫師、技術員、幹事、技術助理員,掌理
各項業務。
(二) 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二、工作站:置站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掌理各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