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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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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安
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第 2 條
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第 3 條
基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第 4 條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
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第 6 條
基金會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基金會之歲計、會計事
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除第二條所述各機關指派代表
外,所需工作人員,均由輔導會現有人員中調兼之。
第 8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