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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特訂本辦法。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獎金金額規定如左:
一、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獎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二、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頒獎狀乙紙

三、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優良僑生獎金獎狀另訂時間集體頒發,另行通知獲獎僑生,台北地區必須
親自出席 (中、南部地區分別由各學校頒發) 並由學校派員率領參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