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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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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織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本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開會時出席委員應親
自簽到。
第 4 條
本會會議應編製議事日程,分送出席委員。
第 5 條
本會會議主席對於重要議案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並提出報告後交付
討論。
第 6 條
本會會議決議案應交本會有關主管單位切實辦理。
第 7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必要時並得在海外擇地或分區舉行。
第 8 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出席委員往返交通及膳宿等有關事項應由本會編列預算
奉核定後辦理。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