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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織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