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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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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