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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