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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喇嘛轉世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
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均准尋
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喇嘛圓寂後,均不准尋認呼畢勒罕。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
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
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
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
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省,由蒙
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會同北平雍和宮札薩克喇嘛繕寫名籤,入於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
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
喇嘛繕寫名籤,入於拉薩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呼畢勒罕
候補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內尋獲者,同時又有在西藏境
內尋獲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籤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

前項掣籤時,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處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
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於掣籤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
之。
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定人員報請蒙
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
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
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
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
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
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
撤。
凡呼畢勒罕候補人,禁止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
圖之親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現任長官之家屬內尋認。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
前條之限制。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
前條之限制。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
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
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
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
喇嘛轉世後,應換給印冊者,由蒙藏委員會參照舊例,呈明辦理。
凡轉世喇嘛,其前輩所得中央特給物品,除舊例可以使用者外,其餘非經
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准擅用。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