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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轉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省,由蒙
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會同北平雍和宮札薩克喇嘛繕寫名籤,入於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
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
喇嘛繕寫名籤,入於拉薩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呼畢勒罕
候補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內尋獲者,同時又有在西藏境
內尋獲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籤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

前項掣籤時,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處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
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於掣籤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