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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蒙藏工作熱心支持,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內外人士,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頒給蒙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在海外蒙藏社會中具有影響力之蒙藏政教領導人士,對國家具有貢獻。
二、學有專精或具有影響力之蒙藏人士,對蒙藏工作具有貢獻。
三、興辦蒙藏文教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經貿及人權工作,因而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蒙藏學術研究,有具體貢獻。
五、對蒙藏工作之開拓,有重大貢獻。
六、對蒙藏工作提出興革意見,經採行獲致重大績效。
七、其他對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應由相關機關、國內外相關團體或本會指定人員推薦。推薦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請頒蒙藏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