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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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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海洋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機關為本會海洋保育署。
第 3 條
本專戶捐款之收支管理、稽核等事項,依公益勸募條例及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第 4 條
本專戶接受個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並應開立捐贈收據。
前項捐贈者為自然人,捐贈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捐贈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收據應載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
第 5 條
本專戶款項之來源如下:
一、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捐贈之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海洋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第 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成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8 條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9 條
管委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