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