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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