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
一、與他人共同生活、互動及居住情形。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及子女人數。
三、其他足資證明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原因及關係事實之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執行查察後,應由執行查察人員於七日內製作查察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查察之日期、起迄時間及地址。
二、受查察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
三、查察事項、通知事項、註記事項或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