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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四、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五、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前項各專長之全國性比賽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各年度招生簡章另定之。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報考特殊專長之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聘請具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專長項目之國家級裁判、教練或具相關運動協會相當於A級裁判證、教練證人員三人至五人及公正專業人士一人或二人分別組成審查小組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招生委員會複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