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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四、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五、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前項各專長之全國性比賽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各年度招生簡章另定之。